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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高等
2013-09-01 04:37     (点击: )
[字号: ]

教发<2000>154号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后,个别省级人民政府无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诒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授权通知》)中有关高等职业学校校名的规定,擅自批准一些校名混同于普通本科院校的高等职业学校。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现就规范高等职业学校校名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其校名必须符合《授权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这条规定内容是:“要规范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为‘XX职业技术学院’或‘XX职业学院’。在‘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校,也不得使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域名称。并注意避免同外地区的高等职业学校重名。一般也不以个人姓名命名。超越上述范围命名的学校名称。须报教育部批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其校名不符合《授权通知》第六条规定的,教育部不予备案,并要求限期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教育部依法对这些学校做出限制跨省招生、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校的处理。
  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觉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授权通知》的要求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五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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