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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如何实现“洼地崛起”
2019-12-31 11:15 高校教育管理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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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产物,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伴随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快速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民办高校750所(含独立学院265所,成人高校1所),普通本专科招生183.94万人,在校生649.60万人,硕士研究生招生735人,在学1490人。全国平均每5名大学生中就有1名在民办高校就读。民办高校的蓬勃发展为增加教育供给、满足多元需求、促进教育公平、激发教育活力、培养实用人才、加快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当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民办高等教育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指出,民办教育发展已进入改革创新攻坚期、健康规范发展期和质量内涵提升期,依法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教育强国建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眼下,面对党和政府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新挑战,民办高校发展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社会各界极为关切。一是民办高校如何进一步提升质量、办出特色,深化产教融合,加强师资建设,强化内涵建设,走出质量陷阱,实现洼地崛起?二是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高等教育领域怎样进一步优化外部环境,完善配套制度,促进政策落地?三是民办高校如何作出分类战略抉择,怎样应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如何健全举办者变更和民办教育集团上市相关政策?四是民办高校如何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五是民办高校如何不忘初心,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党的要求办学治校、立德树人?在此,“本周话题”专门邀请国内外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领域的12位学者,从不同视角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如何实现‘洼地崛起’”这一话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学术界、民办高校和管理部门的关注,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阙明坤(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无锡太湖学院高教研究所所长)  罗先锋(厦门华厦学院高教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教授,博士):分类管理需关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就世界许多国家的私立高等教育而言,非营利性私立高校是主流。从公私高等教育并存发展的格局而言,非营利性民办(私立)高校的独特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诚如阿特巴赫教授所言:“非营利性大学被寄予厚望,服务于国家更宏伟的教育文化目标。”但我国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自从改革开放复兴后至今仍非常弱小,在当前我国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府着力推动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为主流发展方向之际,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中如何定位值得关注。在我国投资型民办高校为主、捐资型民办高校为辅的现实下;在即将进入普及化阶段后我国迫切需要发展壮大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满足民众对更多、更好高等教育需求的背景下;在我国当前法律已允许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并存的情况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能否成为未来壮大民办高等教育的主体,能否比营利性高校更具比较优势,值得关注。 第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推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公益事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值得关注。民办高校在高等教育中作用大、贡献大,处于整个民办教育体系的上位,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作用举足轻重,因而可成为我国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突破的关键点。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非营利性属性鲜明,对政策的认同度高,可成为推进这一改革的有利基础。鉴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是我国公益组织中认定和监管最复杂、难度最大的领域,从系统论的角度看,关注和研究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问题亦有助于我国公益事业的改革深化。第三,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如何可持续发展,迈向高水平民办大学值得研究。当前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面临来自与投资型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公办高校的激烈竞争,持续发展能力不容乐观。由于满足非营利性法人属性特征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一般是捐资型或无举办者,该类高校既缺乏大的企业集团和产业资金的持续注入,又无扩大学生办学规模增加收入的强烈市场动机,规模竞争优势弱;与名校办民校的独立学院相比,很多院校仍在专科层次,发展空间有限;在与政府不断提高生均办学经费投入的公办校比,很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仍以学费为主办学,资源瓶颈约束大。加之院校本身发展历程较短,自身办学实力尚有不足等,如何支持促进这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迈向高水平大学值得研究。宣葵葵(宁波财经学院科研处处长,研究员,博士):以绩效管理推进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优化作为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民办高校不断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实现办学的长治久安,是其应时而进、应事而举、应需而新的必然选择。虽然,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办学规模、结构层次、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绝大多数民办高校是在资源高度短缺的情况下创办起来,资源匮乏羁绊了办学者的大量精力,导致其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内部治理结构问题。众多研究表明,我国民办高校总体处于资本控制的单边治理状况,“章程雷同且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畅”“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决策权与执行权高度统一”“监事会空缺、民主参与缺乏”等现象突出。
    绩效管理是一种注重绩效、追求绩效的管理工具,通过投入与产出的比值对高校运行效率进行评定,旨在强化办学成本和效率观念。绩效管理不仅决定着资源配置的价值取向和资源使用效益,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办高校治理水平的高低。民办高校治理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善治”,而善治必定是有效率的治理。因此,绩效管理和内部治理两者在价值目标上具有一致性。绩效管理在优化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上具有以下作用。首先有助于完善校院两级治理体系。通过对二级学院实施绩效管理,进一步发挥二级学院的主体地位,明确校院两级主体相应的权力和义务、治理内容和治理方式,实现管理的重心下移。其次有助于提高民办高校内部治理效率。同样的教学资源,由于管理水平不一样,其所发挥的效益差异很大,科学的绩效管理,有助于民办高校准确研判学校运行效率,逐步实现资源配置决策程序的科学化。最后有助于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治理效能是完善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绩效管理,民办高校以绩效的形式回应利益相关者的问责,最大限度地激发师生参与制度建设和学校治理的智慧与力量,有利于将制度优势科学有效地转化为治理效能。站在新中国成立70年的历史性时刻,民办高等教育未来的蓝图将如何绘就,道路如何才能越走越宽广,亟须我们作出有力回答。绩效管理作为一种内部治理的主要手段,对提高民办高校办学绩效、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具有积极作用,是推动我国民办高校迈向高水平大学建设行列的重要举措,也是民办高校实现“善治”所应具有的理论自觉和现实需要。王维坤(大连东软信息学院高教所所长,博士,副教授):中国高水平应用型民办大学建设路在何方民办高等教育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既是社会各界所需,更是自身发展诉求。我国民办大学作为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构建政校企多方协同、创新融合的育人生态,是不断迈向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必经之路。
    政校企交织发展是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的现实诉求。我国民办大学大多有企业办学背景,在体制机制上与企业有天然紧密的联系;企业利用与大学共建的教学与科研平台、资源及环境等,能实现产业人才需求在各个培养环节的真实映射。城市的发展总会滋润并得益于区域内大学的发展,双方正是在各自功能的不断碰撞中释放出组织存在的最大价值。政校企之间“你中有我”的交织将成为高水平应用型民办大学建设的重要背景。政校企地位平等是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的基础支撑。政校企之间的合作往往容易出现主体地位失衡。政府与民办大学间更多呈现“监督与被监督者”的角色,政府对民办大学的认知惯性导致现阶段个性化政策供给不足;企业与大学间则更多表现为“主动和被动者”的角色,大学人才培养目标的长期性、多元化与企业经济效益诉求的即时性、单一化之间存在冲突。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显然更需要“你强我强”的政校企合作局面。政校企螺旋交互是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的动力之源。政校企合作目前多表现出“政府→大学”或“大学→企业”等单点、单程、单线的不对等合作,极大影响了彼此深化合作的意愿。“政府-民办大学-企业”的三螺旋才是更为理想的模式。政府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搭建校企合作“大舞台”,企业与高校利用各自“主角”身份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方案论证、教学资源建设、工程环境搭建等,真正实现政校企之间“你动我动”的螺旋交互。“你中有我”的现实诉求、“你强我强”的基础支撑、“你动我动”的螺旋交互是政校企创新融合的显性特征。构建政校企共赢生态,推动我国高水平应用型民办大学建设之路不仅要走,更需坚定信念的走、找准方向的走、明确路径的走,也只有这样,民办大学才能在我国高校之林中取得突破。李文章(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创新扩散的关键是完善协同机制作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根本性制度变革,推进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是一次全面而系统的政策创新。然而,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政策创新扩散缓慢,重要制约因素是多方力量合力不足,主体间的协同创新机制亟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一是完善纵向央地之间府际协同机制。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既是国家战略规划与顶层设计的结果,也是基层试点探索与不断实践的产物,必须上下联动,相互齐力才能实现预期目标。在宏观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如法人领域、土地领域、税收领域等改革,均需要国家层面决策部门最终决定。在微观细小制度调整方面,如现有民办高校终止时补偿和奖励、过渡财务清算办法、财政扶持办法、先进表彰奖励等,需要支持省级政府开展政策再创新,在遵守总原则、大方向的前提下,鼓励地方大胆进行分类管理制度尝试,切实解决民办高校发展中的实际难题。二是完善横向部门之间的部际协同机制。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涉及政府内部多个职能部门,部门之间的弥散性和合作困境,需从整体性治理视角出发,强化整合机制。要高位推进,充分发挥省委在地方分类管理改革落实的领导作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区域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协调长效机制,提升改革协同性、权威性;加快建立省域政府部门政策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相关业务数据库,打破政府对数据资源的封锁和垄断,加大政府机构间数据资源的共享程度。三是完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嵌入协同机制。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涉及学生家长、企业、中介组织等社会主体,是一次跨领域的综合性改革,需要社会观念的认同和社会行业组织的行动支持,争取社会各主体的一致参与和共同嵌入。要大胆吸收政府部门外的社会力量积极充分参与分类管理政策方案的设计,健全民办高等教育治理和行业发展信息公开制度,破除现有民办高校既得利益主体对改革的担心顾忌和消极影响,解放社会高等教育不得非营利的传统观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分类管理改革新格局。王慧英(辽宁教育学院辽宁省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博士):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资产上市的挑战2016年至今,据相关统计我国境内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教育企业近30家。在高等教育领域,教育资产上市,作为一种新的资本运作模式也已经存在。在我国以投资办学为主体的民办高等教育办学体制下,上市的确为学校发展的融资、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支持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大多数高等教育资产上市采用的都是“VIE”架构,即通过“协议控制”实现高等学校与上市公司的全面捆绑,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对学校运行成本和办学结余的全面控制。从未来发展来说,这种运作模式是具有一定风险和挑战的。首先,专注利润增长速度,民办高校办学质量无法保障。已经上市的教育企业为了有效的维持资本市场对其的估值,必须要保持很好的发展业绩,获得稳定增长的利润。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上市教育企业为了保持利润的增长速度,通过降低旗下民办高校办学成本,降低学校层面的教育教学投入,在低水平维持学校运转的同时,通过并购及资产重组的形式迅速实现办学规模扩张,通过合并财务报表,维持股价。这样,在单方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取向下,高校的办学质量无法保障。其次,举办者变更随意,学校法人财产权难以保障。一些上市的教育企业在并购民办院校的过程中,一些民办院校举办者的变更行为,程序混乱规避行政管制,打擦边球。为了迅速实现并购,变更学校举办者,一些举办者将变更程序仅在学校归属的教育公司层面实现控制人的变更和学校财产的交割。这样一些教育资产尚未过户到民办学校的,就规避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相关规定。有些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只通过一个简单的交易协议就完成了。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其法人财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对学校来说,这种规避行政管制的举办者变更程序对其法人财产权的保障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再次,内部治理混乱,学校法人利益保障面临挑战。《民办教育促进法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这是对我国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学校法人权利的根本保障。但是,一些上市教育企业,通过与所控的实体学校签订“独家购买协议”等类似协议,对民办学校实体进行有效控制。在协议中明文规定出资方对学校的控制权利,学校法人权利基本名存实亡。民办学校内部治理陷入混乱境地,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最后,关联交易有“灰色”,办学结余去向不明。如前所述,上市的教育企业通过协议控制方式,几乎垄断和包揽了实体学校的所有“技术服务及管理咨询”业务,通过各种关联交易渠道,掌握学校运行成本,控制学校办学结余。“灰色”关联交易甚至跨越了分类管理制度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不能分配的限制性规定,使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按照协议控制的渠道进行实际分配。此外,这种“灰色”的关联交易无论在运行程序、交易价格、利润分配等方面,都缺少透明性。从某种程度上说,民办学校办学结余去向不明,造成了学校办学结余的流失。从全世界教育发展的共性来看,由于教育公益性属性的存在,非营利性办学是主要形态。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充分考虑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和投资办学为主的特殊国情,提出允许举办者可以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但这并不是对教育公益属性的否定,也不意味着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不以教育的公益性为先。因此,从当前教育资产上市的运行模式和存在的潜在风险来看,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办学风险预警和干预机制;民办院校的举办者要坚守教育的公益性,依法办学,保障学校的各项法人权利,确保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得到根本保障。亓小林(武汉工商学院校长助理、教务部部长,华中科技大学教科院博士生):加强民办高校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 。  
    1.高度重视师资建设,发挥战略核心作用。民办高校要在应用型高校的道路上走出自己的特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就要把师资战略放在战略发展和规划的核心地位,把经费投入主要投向师资队伍建设,从人才引进、培养、考核、使用、保障、发展等方面全面设计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2.引进创新管理人才,普遍提高干部能力。民办学校要发挥机制灵活的优势,既要建立全校管理部门的协同运行机制,又要建立工作支持平台,还要在政策上予以激励和约束。这需要学校管理干部具有创新意识、开拓精神,以及对教师转型、改革的包容心,体制要创新,要研究新的环境,给教师转型创造环境,在执行上支持教师所有的探索和创新,包容教师在转型探索过程中的问题,并能够及时发现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和提出解决对策。所有这一切都源于管理干部能力和素质的全面提升。民办高校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提升管理干部能力:一是要大力引进具有创新开拓意识且懂教学管理的人才;二是通过组织现有的管理干部去国内有特色的民办高校参观学习别人的经验,通过交流参观碰撞新的火花,转变管理观念,创造适合本校应用型本科转型发展的环境。
    3.创造教师发展空间,引进人才稳定人才。民办高校正在加大力度引进高层次人才,同时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来稳定现有教师队伍,改善人才流失的现状。通过薪酬福利的提高和改善,解决中级及以下教师生存问题;通过考核晋升、职称评聘的改革,解决优秀教师晋升、晋级问题;通过信息化建设,改善工作流程,加强制度推行的公开透明,解决教师对制度的不了解、不理解的问题;通过民主生活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切实落实,鼓励教师参政议政,实现自我价值;通过教师发展中心及各种教学科研平台建设,解决教师成长发展的需要。
    4.加大师资培养力度,全面推进教师发展。师资培养是根据学校战略而进行的人才战略储备和调整。每一所民办高校都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在如今的移动互联时代,我们比以往更需要考虑如何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和创新精神,为不同类型教师的发展设计和开辟出不同的发展道路,让教师在为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快速适应变化、勇于接受挑战,找到自我成长的路径,实现自我价值。5.强化教师实践能力,适应转型发展需要。民办高校教师的能力不足主要集中在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两个方面,而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是民办高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变的重要保障。要适应转型发展的需要,民办高校要通过引进来和自行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一方面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人员来承担应用型很强的课程;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激励措施积极推动在职教师去行业企业锻炼,提高在职教师的实践能力。魏训鹏(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研究员,博士研究生):独立学院转设的多重制度逻辑及其相互作用规律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某一制度逻辑的作用总是在与其他制度逻辑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 因其他参与的制度逻辑不同而有着不同的作用。政府逻辑、市场逻辑、教育逻辑、道德逻辑等相互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契合点,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因受多重制度逻辑的动态制约,独立学院发展到现在也没能形成稳定的制度模式,它的未来同样取决于这些逻辑的相互作用,以及受这些逻辑限制和促动的相关行动各方。
    1.独立学院转设是各种逻辑相互作用的结果。制度变迁是政府逻辑、市场逻辑、教育逻辑、道德逻辑等互动的结果。由于国家公共性和组织自利性、国家统一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冲突始终存在,各方将其利益诉求始终融于自身的行动逻辑中,各种逻辑相互作用到最后的结果就是在众多制度选择集中选择出一组新的制度安排,这个制度安排是多元主体多次互动、协商、妥协的结果。
    2.独立学院转设的“目标多元”。就中央政府而言,独立学院转设首要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提高办学质量,同时鼓励独立学院转为非营利性高校,不断凸显办学的公益导向;对地方政府而言,其目标在于不增加地方财政压力,有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培养更多区域经济发展所需的应用型人才;对举办高校而言,其目标之一在于不减少收入,扩大母体办学资源;对社会公众而言,其目标在于更多获得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多元目标的实现难免会出现矛盾和冲突,致使每一个办学主体的目标都很难达到最大值。
    3.独立学院转设的利益相关者“原动力不足”。获取更多收益是独立学院转设的原动力,由于目标的“多元”,在不考虑道德逻辑的情况下,每个主体的预期收益只有大于成本的情况下,才会增加权力供给,转设才有可能顺利推行。在转设过程中,对举办高校而言,由于社会对“分手费”提取的质疑,举办高校对转设缺乏动力;对投资方而言,由于面临着营非选择以及今后政策的不可预期,对独立学院转设后的发展信心不足;对家长及学生而言,举办高校的声誉,母体高校的师资队伍更具吸引力。所以,在中央政府关于独立学院转设的顶层设计中,应充分考虑省级政府、举办高校和社会的偏好,在政策的设计中尽可能考虑兼顾各方利益,由被动的“寻利”向“放权让利”转变,进一步增强转设的原动力。
    4.办学主体之间的关系与互动决定着制度变迁的成效。地方政府、举办高校、投资方在制度变迁执行中的理性行为和行为逻辑值得重视,其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制度变迁推行的成效,甚至改变制度变迁的选择空间和机会集合。在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的制订过程中,中央政府应充分倾听省级地方政府、举办高校、投资方和社会公众的反馈以及互动情况,结合外部环境的变化,优化充实转设办法,同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的监督检查,以尽可能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
    5.政府的干预决定着转设的成败。随着高校放管服的深入推进,地方政府、举办高校拥有了一定的资源配置权,政策谈判的力量逐步提高。在转设进程中,地方政府、举办高校等行政力量力图通过讨价还价使独立学院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有利于自身发展,这种讨价还价或出于维护既得利益,或源自制度路径依赖。为保持政策的整体性和权威性,中央政府只能以更强大的行政力量进行干预。因为在当前条件下,权力中心的制度创新能力和意愿仍是决定制度变迁方向的主导因素。同样,地方政府作为权力供给单位,相对于举办高校也存在着行政干预。事实证明,为使制度变迁出现拐点,以行政手段推动市场化进程比市场主体的自由演进成本更低、收益更大、时间更短。在这里,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王华(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超越民办高校产教融合中“一”与“多”的困局如何理解和解决“一”与“多”的关系是困扰哲学界的中心问题。“一”强调公共性、统一性和整全性,它要求共同诉求超越单个主体诉求的私人性,成为多个主体共同遵循和信奉的核心价值和基本价值。“多”则强调私人性、异质性和分歧性,认为不同主体的诉求表现为“充满歧异”的“众声的喧哗”,不同的诉求可能在相互理解的范围之内,也可能迥然相异,正如“人心不同,各如其面”。民办高校产教融合中主体的共同诉求和单个诉求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一”与“多”关系在实践中的体现。“以一驭万”提倡以共同诉求涵盖和统率单个主体诉求;反之“以多解一”则以单个主体诉求化解共同诉求。一方面,政府力图将主体诉求的多样性和异质性引向统一,即通过产教融合项目实现繁荣和稳定。将统一性强加于企业行业和学校,意味着消灭充满矛盾的异质性,这种权力意志将造成不良后果。强调统一性,企业行业和学校在产教融合中,“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两个基本条件均难满足,他们将采取消极对待,敷衍塞责。另一方面,打破政府诉求的统一性,强调企业行业和学校诉求的异质性和多样性,也不能解决多主体诉求的冲突。哈特提出,因为合作主体不可能充分预测未来合作的所有事件,或者即使预见也无法在合作签约时达成一致,故契约具有不完全性。产教融合项目中,政府投入资源具有无偿性,对资源的监控力度较弱;而合作主体追求收益最大化,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加上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且投入资产具有专用性。投入一旦开始使用,就很难再转移或者转移后使用价值会大打折扣,即“投资的根本性转变”。合作主体为了实现自身诉求,必然会展开剩余控制权争夺战,优势主体将侵占或篡夺劣势主体的产权,出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敲竹杠等问题,导致项目无法开展或进入困境,最终参与主体的诉求无法实现。因此,在产教融合中,应抛弃“一”与“多”关系上非此即彼的观点,承认多方主体诉求的合理性和价值性,并为之提供实现的条件和空间;也明确统一性是多方主体诉求实现的重要保证。政府、民办高校、企业行业只有在相互尊重和彼此承认的前提下,建立共同信任、共同愿景、共同利益和共同组织的发展共同体,才能真正克服“一”与“多”的对立难局。姬华蕾(吉林外国语大学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院长助理):新时期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核心竞争力建设路径随着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实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势在必行。在新时期,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既面临着政策优惠和发展空间得到拓展等方面的机遇,也将在未来面临公办高校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双重挑战。因此,具有非营利办学意向的民办高校,要在尽早明确非营利办学属性的基础上,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建设。
    一是彰显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独特优势。积极完善与非营利办学属性相匹配的内部治理体制机制和教师社会保障制度,以增强教师稳定性和参与学校治理的动力,使学校能够专心致志地进行核心竞争力的建设。二是积极提高办学水平和层次。随着民办高校已经进入内涵发展阶段,所有民办高校面临着生源危机。提高办学水平,以吸引更多生源,关乎民办高校的生存。因此,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势在必行。在现阶段,办学层次的提升是办学水平提升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民办高校中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博士立项建设单位的出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提升办学层次的政策空间已经打开。因此,具有相关需要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要积极争取办学层次的提升。三是建设新兴交叉学科和特色专业。新兴交叉学科和特色专业的建设,关乎民办高校是否能在未来的发展格局中占据一席之地。民办高校在新兴交叉学科和特色专业的建设方面具有机制灵活、紧密联系市场等天然优势,当前一些民办高校已经开始建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相关学科和专业。但是,多数民办高校的学科和专业依然具有严重的同质化问题。因此要积极进行学科和专业整合,破旧立新。四是积极提高科研水平。科研水平最终决定了民办高校学科和专业发展的水平和层次。当前民办高校科研水平提升较快,但整体水平仍然较低,极少有民办高校在科研方面取得了与同类公办高校相匹敌的竞争优势。因此要多措并举,提高科研水平。石猛(山东英才学院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的隐忧2019年10月10日,教育部规划司发布了山东协和学院等三所高校变更举办者的公示。从目前来看,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举办者个人变为举办者控制的公司法人,协和学院的变更属于这一种;二是学校被出售给其他法人。实践中,第一种形式的举办者变更为第二种形式的变更埋下了伏笔,而没有实现子女接班的民办高校与部分过渡期明确的省份更容易出现举办者变更的现象。在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背景下,协和学院的变更泛起了不少波澜,这主要源于业界对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的隐忧。我国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按照是否取得办学收益,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两类,对不同法人属性的民办学校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健全法律政策体系,营造更好的制度环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问题,从根本上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然而,一些举办者却因之陷入了营非选择的两难境地。一些举办者想选择非营利性办学,但禁止收益的原则并不符合其投资办学的预期,法律政策规定的扶持措施、补偿与奖励可能难以实现;一些举办者想选择营利性办学,但可能面临的税费负担使他们望而却步。综合各种因素,不少举办者便出售学校,一解忧愁。政府希望通过分类管理,促进民办高校的平稳过渡与健康发展;举办者希望通过投资办学实现社会效益与个人收益的统一;社会希望民办高校能提供多层次、多类型的优质教育。然而在需要加大投入、提升质量、办出特色的时候,许多民办高校却在忙于举办者变更。变更并不意味着办学投入的加大,反而有利于举办者转移办学收入与其他资产,或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办学利润。而学校出售使非营利性举办者规避了禁止收益的限制,动摇了一批举办者的信心,弱化了学校通过二三十年积累起来的向心力,影响了学校的稳定与发展。具有强烈营利动机的投资者介入学校后,过于追求内控,过分缩减成本,不恰当地介入学校管理,干扰了正常的学校秩序。学校出售的巨额收益以及动辄高于60%的毛利润率损害了教育的公益性,对教育生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引发了社会对民办高校办学质量的担忧。推进分类管理,解决举办者变更引发的问题,关键需要地方政府通过政策创新,采取扶持措施,减轻举办者的负担,帮助民办高校发展;平衡民办高校投资办学的社会效益与举办者的个人收益,恢复他们的初心,稳定他们的信心。另外,对于那些上市企业所辖的营利性民办高校,要出台政策对其经费收支进行有效地监控,从而稳定办学投入,以保证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益。侯红梅(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生,南通理工学院副教授):民办高校内部治理:行动研究的运用民办高校内部治理是民办高等教育研究的永恒话题。近年来,行动研究法在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研究中使用较多。这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常用的以解决具体实践情境中实际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对指导和改进民办高校内部治理实践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其适切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研究“知行合一”性构建了问题的解决思路。“人生最清晰的脚印,往往印在最泥泞的路上”道出了实践者的深刻体验。“行动研究”重在研究与实践同一,具有深刻的哲学基础。王阳明的传统哲学观提倡知行合一,认为“身体力行”是根本,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联系实际的理论也指导我们,要重视理论和实际相联系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厦门大学王洪才教授认为,行动研究是教育研究之“根”,一两个教育行动胜于一两吨的教育理论。越来越多高校的一线管理者同时也是理论研究者,出现了一批学者型的领导干部。民办高校也不例外。“行动研究”在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研究中已有一些成功的实践案例,也出了一批优质的理论研究成果。我国许多研究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的专家学者多年来躬耕在民办学校管理一线,他们的很多研究项目都是基于行动的研究和校本的研究,如浙江树人大学、黄河科技学院、无锡太湖学院等。二是情境的复杂双重性提供了研究的天然土壤。行动研究是从社会学向教育学移植的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民办高校具有与企业组织和教育组织相似的双重特性,是行动研究的天然土壤。首先,从民办高校的类企业的组织特性来看,行动研究起源于以研究社会不同人种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后在企业组织中开展了大量丰富的研究实践,特别是研究企业或公司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等,得到了成功验证。民办高校中董事会和校领导的关系,就类比于企业中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关系,以及质量和效益的关系问题,党的建设问题等,都是民办高校和企业组织共同性的问题。其次,教育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对教育问题的认识和解决需要综合、系统、整体地考虑,需要不断反思与改进。行动研究的“计划-行动-观察-反思”四阶段论提供了一个普适性的教育问题研究范式。民办高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这就使得民办高校作为“教育组织”的特性尤为明显。行动研究在民办高校内部治理实践具有实用性。影响民办高校内部治理行动研究实施的因素主要一是外部政策因素。政策往往是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而行动就是沿着具体的方法去解决问题,以验证理论的科学性和政策的可行性。因此,政策影响着行动研究的方向、过程和结果。二是主体“人”的因素。  
   “人”是行动研究的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在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的行动研究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无论是校内高层管理者还是普通实践者,都会遇到融入性、接纳度、认同度问题。三是发展战略因素。学校的发展战略是学校发展的预期目标和美好愿景,对师生的价值认同和集体行动具有驱动作用。潘秋静(德国联邦职业教育与培训研究机构客座研究员,日本广岛大学高等教育研究开发中心博士研究生):国际质量保障体系视角下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审视纵观国际上关于质量保障的研究及发展现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几乎建立起来了一套适合自身国情发展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如美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以认证制度为特点;英国以院校审核为特色;德国发展以专业认证和院校体系认证并行的保障体系;日本则建立了政府、大学、第三方评价机构、社会问责等多元化的质量保障体系。而中国的高等教育保障活动始于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主要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政策为导向的质量保障体系。2011年,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又出台了《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以学校自我评估为基础,以院校评估、专业认证及评估、国际评估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为主要内容,政府、学校、专门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与中国特色现代高等教育体系相适应的教学评估制度”。由此,随着“消费者本位”及“社会问责监管”等理念的凸显,通过质量保障体系来优质高等教育质量变得越来越重要。
    众所周知,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在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上显得相对落后和不健全。以往的研究指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规不完善、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政府组织的质量评估活动不具有民办教育特色,适应性差;政府主导开展的质量工程活动,民办高校参与率低。那么,针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不适用的发展困境,如何做到结合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可良性循环运作的质量保障体系呢?一、对“质量”定义的再思考关于质量的概念,根据南丁格尔等人的观点,高等教育中的“质量”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戈登等人则认为,教育质量(好或坏)取决于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是否能有效地帮助学生实现学习目标,包括获得学术能力。另外,哈维等人将“质量”归类为卓越、完美、目标的适合度和达成度、最优成本、附加值这五个不同成功标准。对此,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质量定位,应参考“目标的适合度和达成度”这一成功标准,稳步前行。关于“目标适合度”这一质量标准的定义,哈维等人又用“是否满足顾客的要求、教育条件是否充实”和“教育目标、顾客的满意度”这两个相对具体的指标说明了其中内涵。由此,结合我国人才类型分类和职能分工来看,民办高等教育的“质量”可以被理解成:(1)是否明确将目标设定在可以区别于学术类大学的学术型人才,且结合高职院校的技术型实用类人才优势、具备本科水平和素养的应用技术型人才;(2)是否为实现这一预期人才目标而完善一系列相对应的硬件、软件设施,包括教学手段、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等;(3)在满足以上两步质量保障环境的条件下,民办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实践与预期目标是否对称。即基于奥斯汀的IEO理论,可以通过分析投入与产出是否达成一致、是否获得学生满意度、学习成效如何、是否获得社会认可等指标来验证。二、对评价文化的再思考对以上质量保障实践效果的检验离不开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众所周知,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均受到国家、劳动市场、大学三方力量的制约和影响。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实施既离不开政府和市场相互协同运作的外部评价,又离不开大学自身的内部评价。在政府和市场等相关外部评价相对不完善的背景下,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民办高校更应该构建出一套“以自我评估为根本的、以计划(Plan)-实施(Do)-验证(Check)-改善(Action)为一体的、能够实现良性循环” 的内部质量评价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民办高校应重视评价文化、增强质量保障意识,投入相对应的人、财、物,招聘专业人员组成专业团队、建立院校研究(Institutional Research,IR)部门,进行内部评价。IR主要是用于收集分析数据、发现可能存在问题、提供可行性参考方案。它是一种可以促进和帮助高校管理者更理性地制定出用于提高、改善教育质量决策的有效途径。当前,IR已经作为一种重要且必不可少的质保工具和循证决策(Evidence Based Policy Making,EBPM)手段逐步被世界各高校高度重视及广泛应用。可见,在质量保障实践的验证环节上起主导作用的IR部门至关重要,一旦缺失就极有可能导致验证环节上发生断层,最终影响整个体系的良性运作和真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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