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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各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2013-09-01 04:02 陕西民办教育协会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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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学校(机构)、各会员单位:
    为确保省民办教育协会工作有序运转,强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设立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四个专业委员会。现将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及工作职责予以下发:
一、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
    主  任:姜  波 西安培华学院理事长
    副主任:陈光德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院长
    副主任:张晋生 西安科技商贸职业学院院长
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院校(机构) 走内涵发展、特色办学的道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宣传、推广、表彰民办高等教育院校(机构)及其办学者、工作者中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
    (三)开展课题研究活动,推广民办高等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
  (四)开展调研、培训和国内外交流等服务性活动。
  (五)开展依法维权和自律服务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个人的建议与诉求。
  (六)加强信息交流和宣传报道工作。
  (七)承担省民办教育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中小学教育专业委员会:
     主  任:王兰君 西安爱知中学校长
     副主任:王淑芳 西安高新第一中学校长
     副主任:雷民孝 澄城县创新中学董事长
     副主任:李  鸿 陕西师范大学奥林匹克花园学校校长
工作职责:
  (一)宣传国家和陕西省民办中小学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促进和提高我省民办中小学依法办学水平。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提高全省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供指导。
  (三)宣传、表彰优秀民办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及其举办者,推广、介绍民办中小学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为民办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及举办者相互交流、学习提供服务。
  (四)开展对民办中小学工作者的培训服务。
  (五)为依法维护民办中小学合法权益提供指导和咨询。 
  (六)发挥专委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调查研究民办中小学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向省民办教育协会及有关部门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
  (七)在职责范围内为民办中小学提供其它服务。
  (八)承担省民办教育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主  任:周  方 西安高新幼儿园园长
    副主任:王秋红 宝鸡市渭滨区百合花幼儿园园长
    副主任:高  哲 咸阳彩虹幼儿园园长
    副主任:查  理 澄城县创新幼儿园园长
 工作职责:
  (一)宣传国家和陕西省关于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依法办园。
  (二)开展民办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活动,树立先进办学理念,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开展民办学前教育评估活动;推广民办学前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
  (三)向政府管理部门反映民办学前教育的诉求,为政府提供建议和服务。
  (四)培训民办学前教育工作者和研究人员。
  (五)开展民办学前教育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
  (六)组织开展民办学前教育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宣传、推广、表彰民办学前教育办学者、工作者中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
  (八)承担省民办教育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
    主  任:刘金田 西安生物医药技术学院董事长、院长
工作职责:
  (一)宣传国家和陕西省教育方针政策,宣传民办教育和培训教育的意义和作用,促进社会各方面关心和支持培训教育事业。
  (二)开展培训教育服务,引领培训教育的健康发展;增强培训教育机构及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培训机构的公信力。
  (三)调查研究培训教育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向省民办教育协会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
    (四)开展培训教育科学研究,对培训教育机构工作者和研究人员进行培训,促进培训教育机构培训、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指导、协调、组织会员和会员单位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培训教育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编辑有关培训教育报刊和资料,交流培训教育信息。
  (七)组织开展各种相关学术会议、学术报告、质量评估、研讨、展会展览等社会公益活动。
  (八)宣传、推广、表彰培训教育机构及优秀工作者。
  (九)提供符合本专业委员会宗旨的其他方面的服务。
  (十)承担省民办教育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
                                                        2013年4月11日


 

上一条:关于交纳2013年协会会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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