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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2-11-09 11:04 陕西省教育厅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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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促进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近日,陕西省教育厅就《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民非高教机构实行办学许可制度,严禁无证办学;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工作。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个人进行招生或接受委托进行招生。

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非高教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4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非高教机构,是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承担高等教育助学或培训、但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民非高教机构是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办学,为推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民非高教机构要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

第五条 实行民非高教机构办学许可制度。办学许可证是民非高教机构从事办学活动的合法凭证,办学许可的内容应当与民非高教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严禁无证办学。民非高教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开展办学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民非高教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第六条 民非高教机构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机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由民非高教机构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设理事长(董事长)一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民非高教机构须配备专职校长,由决策机构聘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七条 民非高教机构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

(二)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

第八条 民非高教机构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非高教机构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第九条 民非高教机构要紧紧围绕高等教育开展办学活动,办学范围包括: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助。

(二)高等教育专科、本科阶段课程助学。

(三)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项目。

第十条 民非高教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活动须依法依规,在办学许可内容范围内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一条 民非高教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招生工作方案,规范招生行为。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工作,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个人进行招生或接受委托进行招生。省教育厅对民非高教机构招生工作实行备案制度。备案范围应当包括:(一)招生简章。(二)在各类媒体刊登的招生广告。(三)向学生下发的《学习通知书》。民非高教机构不得向学生下发《录取通知书》,应统一下发《学习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要符合机构的性质和定位。

第十二条 民非高教机构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质、资格。民非高教机构应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民非高教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行发〔2005〕148号)等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学生入学后要求退学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学退费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民非高教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在每年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必要时,省教育厅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非高教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民非高教机构及其举办者不得面向社会、学生及其家长募集办学资金。举办者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建立高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注资化解债务风险,确保学校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民非高教机构是独立法人单位,对所有以该机构名义开展的各类办学活动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非高教机构要建立稳定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稳定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均须报告省教育厅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报告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治理、招生、教育教学、学生管理、饮食卫生、安全管理、群体性事件防范、资产负债等方面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 实行民非高教机构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办学条件、法人治理、办学行为、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等方面内容。年度检查在各民非高教机构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基础上,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实地检查,根据专家组检查情况和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经研究评议确定年度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机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机构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省教育厅结合整改报告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应将年度检查结果变更为“基本合格”;复查仍不合格的,停止招生。

第十八条 民非高教机构存在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其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民非高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办学。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条 各市(区)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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