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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会费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9-01 04:22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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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学校(机构)、各会员单位:
    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筹备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已于2013年1月6日在西安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会费征收和管理办法》。现将文件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1.《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2.《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会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
2013年5月29日
附件:1
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英文名称:SHAANXI ASSOCIATION FOR NON-GOVERNMENT EDUC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陕西省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中介组织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为主体,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为目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向,团结全省民办教育单位及民办教育工作者,通过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积极推动本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现。本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址: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民办教育的意义和作用,促进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开展民办教育评估活动;推广民办教育科研成果和经验;
(三)为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四)培训民办教育工作者和研究人员;
(五)组织编辑有关民办教育报刊和资料,交流民办教育信息;
(六)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开展民办教育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
(八)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民办教育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民办教育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社会口碑好;
(四)热心于民办教育事业的研究与探索。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拟入会单位向协会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向被批准入会的单位发出批准入会通知书;
(四)协会理事会向新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协作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编印的信息资料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在协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实验报告、工作报告等文章,每年每个团体会员单位至少提交一篇材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理事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熟悉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于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本协会可成立若干专题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和鼓励团体会员单位成立本会的基层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遵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研究补充修改,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本章程经 2013年 1月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会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以及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利息、活动与服务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会员会费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个人会员会费每年不低于200元;
  2.团体会员会费每年不低于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3000元,副会长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10000元;
  鉴于本会为自筹经费性质的行业协会,本会会员可以捐赠等多种形式支持协会工作。
  第四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账户名称: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也可直接持支票到协会财务部门缴纳。协会开具正式票据。
  第五条 本会按年缴费,每年一月份一次交清。
  第六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协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缴纳会费确有困难,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依照本会章程可以酌情减免会费。
  第七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主要包括:
  1、正常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
  2、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经费;
  3、为会员提供服务、学习资料和培训的经费;
  4、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的经费;
  5、开展信息宣传的经费;
  6、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其他必要经费。
  第八条 协会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会费收支情况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按规定接受监事会及有关单位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需提交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6日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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